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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10/10 14:35:38     来源:本站    浏览量:1309

                            鄂教政法〔2016〕6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就全省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分类规范实施、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的原则,2016年底前,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2017年底之前,全省普通高校普遍设立法律顾问;2018年底之前,全省普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到2020年,实现全省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全面形成与我省实现教育现代化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分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以及对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

1.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的聘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以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顾问队伍。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从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设立公职律师。

2.高校法律顾问的聘任。高校应当聘请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的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兼职担任法律顾问。

3.中小学、幼儿园法律顾问的聘任。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可结合本校实际,采用灵活方式选择法律服务。对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中小学校,可以自主选聘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校的常年法律顾问。选聘方式可以一所中小学单独选聘,也可以多所中小学联合选聘一位法律顾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采取组建本地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的模式,统一聘请,统一管理,为辖区内中小学校提供法律服务。

(二)明确法律顾问职责。法律顾问根据工作职责或合同约定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民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起草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3.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4. 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或出具法律文书。

5.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6.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是法律顾问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聘法律顾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由聘作单位发放聘书。

1.外聘法律顾问的条件。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聘法律顾问的权利。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3.外聘法律顾问的义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抓好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到位,健全完善聘任办法、办事流程和工作规范,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中的独特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法律顾问聘任工作的指导、督促。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严格督促落实。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评价学校依法治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指标,作为创建和评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的重要参考。对于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