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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11/30 14:53:55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30

洪山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影响良好,经自我申报、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区委和区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典型单位,是全区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单位加强自身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基础工程。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突出“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宗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先进文化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单位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富足洪山、创新洪山、宜居洪山、幸福洪山、和谐洪山”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凡在洪山区辖区内,符合洪山区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部队、学校,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创建文明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机构健全、计划周全、措施具体、人员落实、制度完善、管理科学、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好评。

(二)业务工作实绩突出。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工作绩效完成良好,绩效指标在全市同类单位中居中上水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职工收入同步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形象好,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举办“道德讲堂”,广泛开展“修身律己”活动,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德素质。设立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宣传牌,在本单位内营造浓厚的道德文化氛围。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培育文明礼仪之风。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注重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机制。窗口单位重视行风建设,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本地区行风民主评议中名列前茅。

(四)创建活动扎实深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单位干部职工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90%以上。扎实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完成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目标。广泛开展文明机关、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岗位以及文明小区、文明家庭、诚信单位等创建评选活动,积极参加城乡共建、社区共建、军民共建等活动。组建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广泛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活动,运用微博、QQ群等多种形式,传播文明风尚。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所在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贡献,受到所在区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五)社会服务优质规范。机关干部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广泛发扬民主,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下属各个单位、各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增加便民措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切实改善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服务宗旨明确,服务理念领先,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纪律严明,服务项目齐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效果良好。

(六)文体事业不断发展。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技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积极争创学习型单位,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广泛开展行业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弘扬传统文化,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重视传统节日文化的传承,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国策。坚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比较完善的职工图书文化室、健身房等各类文化体育设施,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七)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普及法律常识深入扎实。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单位无重大经济、刑事和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八)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清洁卫生责任制,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工作场所和生活区域做到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绿化工作,切实推进两型建设,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  创建文明单位,重在加强领导,坚持齐抓共管,着力形成创建工作合力;重在结合实际,创新工作载体和方法,着力形成创建活动特色;重在贴近基层,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着力形成全员参与的格局;重在常抓不懈,突出创建过程,着力形成完善的长效制度,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

第八条  区级文明单位分文明单位、最佳文明单位两个层次,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每年命名一次。区级最佳文明单位从连续两届的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产生。

第九条  市级文明单位从连续两届以上的区级最佳文明单位中推荐,省级文明单位从连续两届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推荐,省级最佳文明单位从连续两届以上的省级文明单位中推荐。创建成效特别突出的单位可考虑破格。

第十条  评选文明单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创建区级文明单位必须在申报年的二季度以前向所属街道或战线文明办递交书面申请,街道和战线文明办集中名单后报区文明办;创建区级最佳文明单位和省、市级文明单位直接向区文明办递交申请。

(二)逐级推荐。各街、各战线对申创区级文明单位的单位,按标准进行初评,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区文明委推荐,区文明委进行抽查。区级最佳文明单位、省、市级文明单位由区文明委组织考核评审,省、市级文明单位接受省、市文明办的抽查评审。

(三)提前公示。区文明委将各街、各战线拟推荐的区级文明单位、最佳文明单位的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区文明委主任办公会提交推荐报告。

(四)择优评选。区文明委主任办公会对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提出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区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考核验收,采取听、查、看、谈、评的方法进行。听取受检单位两年来创建文明单位的基本情况、特色工作、主要成效;查创建档案资料;看环境面貌、创建氛围以及市民文明学校阵地;召开座谈会,了解群众参与创建的情况;考核组进行评审,反馈意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全区绩效目标管理。每届创建目标实行定额指标与幅度控制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日常创建工作由街道和战线文明办指导、协调和服务,区文明办负责重点指导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自查,以书面形式向区、街、战线文明委提交自查报告,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街、战线文明委集中组织抽查,区文明办组织随机抽查。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创建档案。做到资料齐全,规范有序,管理有章,轨迹清晰,查有依据。内容包括:文书档案,即组织领导、创建活动、思想建设、业务工作、党群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建设、创建成果等8大类;声像档案,即有关创建活动的照片、录像、录音带、光碟等;实物档案,即奖状、锦旗、荣誉证书、奖杯、奖牌等。大力倡导以电子文档方式建立创建档案。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级别的文明单位奖牌。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授予区级文明单位、最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同时对在职职工增发人平一个月工资的奖金。经费来源维持单位原有渠道不变。
同一年度评上区级文明单位后又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的,不得重复发奖。
对连续两届获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人,给予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并列为个人政绩考核的内容。
按照鄂人字[1997]192号文件规定,省级文明单位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比例增加到15%,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比例增加到13%。
对连续保持区级或区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只颁发证书,不再发奖牌。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文明单位参评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绩效目标不达标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五)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六)环保不达标的。
(七)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
(八)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九)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不力的。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一票否决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区文明委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摘牌、通报全区。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文明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