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吃喝、执行厉行节约的通知
日期:2012/11/28 9:23:49 来源:本站 浏览量:1739
关于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吃喝、执行厉行节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吃喝、执行厉行节约的意见》(鄂水利监函〔2012〕67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重申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对象和范围的管理
公务接待应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定点接待的原则进行。公务接待范围主要是指上级单位领导或部门来人检查指导及调查研究工作,兄弟单位、部门对口处室、单位公务往来等。
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提供良好服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提倡节约从简搞接待。学院内部各单位、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禁止用公款相互吃请。
1、综合性会议或内部迎送聚餐,须经院长同意,由院办统一安排。因加班、配合工作等原因确需进餐的,一律吃工作餐,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15元。
2、除学院领导、院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外,学院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酒店、餐馆等签单结账。
3、各部门、单位接待校外来客,要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原则上要求在学院指定位置接待,一律现金结账;其接待行为及接待标准,必须事先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否则,当次接待费由经办人自理。
4、各部门、单位报销接待费,必须一事一单,注明事由,按审批程序签字报销,不得将多次接待凭据合并粘贴,汇总报销。
5、接待费超过年度预算的,当年不再报销接待费用,确需接待的,超过部分的接待费只报销70%,剩余30%部分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个人支付。
三、严禁变相公款旅游和用公款进行娱乐活动
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获取或收取馈赠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和高消费娱乐场所的使用券;不准节假日用公车外出旅游或用公款参加民间协会或社团自发组织的体育比赛、健身等活动;严禁到下属部门或基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严格控制各类评审、咨询、鉴定、验收、招投标等项目
严格执行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项目的意见》(鄂水利发〔2008〕450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自行设置。能精简的一律精减。对必须实施的评审、咨询、鉴定、验收、招投标等项目,要严格行政审批制度,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参与人数和劳务费的发放范围。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五、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庆典活动
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必须报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举办庆典等活动,各级干部不得参加各类庆典礼仪活动。不准借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名义赠送礼品或纪念品。不准接受主办单位赠送的礼品或纪念品。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禁领导干部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借机敛财;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对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要严肃处理。
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格预算管理,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单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费、差旅费等职务消费要实行定期审计和公示,增加透明度和制约性。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并带头执行,开展经常性的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教育。要加强对经费开支项目的管理、控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