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在厅直系统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意见
日期:2016/7/16 9:51:57 来源:本站 浏览量:1776
鄂水利党发〔2009〕23号
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在厅直系统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意见
厅直各单位党委: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和省委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直机关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厅直机关党建工作,现就厅直系统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厅直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湖北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建设
1、加强理论武装工作。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以党委中心组学习为龙头,以党支部学习为基础,以党员学习为主体,积极推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新中心组学习内容和方式方法,完善中心组学习考核办法。
2、深化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抓好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员意识教育、传统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培养党员干部的高尚情操、高雅情趣。广泛开展延安精神进机关活动。
3、推进文明创建工作。按照创建机制落实好,环境卫生面貌好、工作业绩成果好、普法执法效果好、理论学习抓得好、班子队伍建设好“六好”的标准,深入开展以“创文明单位,建和谐机关”为主题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抓好文明行业、文明窗口、文明处(科)室、文明家庭细胞工程。
4、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大力支持群团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丰富职工文体活动,努力抓好“金秋助学”和创建“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活动。
(二)组织建设
5、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党委集体决策,党政主要负责人团结共事,班子成员相互支持配合,精神状态好,有开拓进取意识。
6、健全基层党组织。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创新党组织设置模式,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充分发挥其保证监督作用。认真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特别要把工作一线的优秀分子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抓好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7、创新基层党支部工作内容、活动方式。组织开展各种富有成效的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党员教育、党费收缴使用和对流动党员的管理。逐步建立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开展城乡互联、结对共建”等活动,形成城乡互动的良好机制。
8、落实党员培训规划。根据中央要求,从2009年起,在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对未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广大基层党员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
9、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对新任专职党务干部进行岗前培训,抓好基层党支部书记的培训,着力提高党务干部的工作能力。
(三)作风建设
10、切实转变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加强党性修养,弘扬新风正气,大力倡导学习之风、求真务实之风、清正廉洁之风。努力解决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六型机关”。以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节约型、廉洁型机关为载体,抓好机关作风建设。
12、改进对基层群众的服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和办法,围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四)制度建设
13、落实党建各项制度。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推进民主集中制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保持共产党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激励、关怀、帮扶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制度。
(五)反腐倡廉建设
14、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1999〕8号),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15、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宣传月活动。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事业观、利益观、政绩观教育。抓实抓好每年的“宣传教育月”活动,建立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
16、构建惩防腐败体系。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鄂发〔2008〕15号),构建厅直机关惩防腐败体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
17、加强党内监督,扩大党内民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运行的监督。抓好述职述廉、诫勉谈话、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
(六)工作业绩
18、按照创建期间两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总分平均值进行转化。
三、评选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
厅直系统各单位。
(二)评选时间
每两年评选一次。设“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党建工作合格单位”两个档次,自2009年开始。
(三)评选办法
评选按百分制确定分值,其中: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各占16分,工作业绩占20分。
(四)评选程序
1、单位申报。厅直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按评比细则打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党建工作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如基层党组织不健全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换届的、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党费不按期交纳的,不能申报。
凡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违法违纪等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不能申报。
2、组织考核。由厅组织考核组,对申报单位按照评选条件逐项进行考核打分。
3、党委审核。机关党委根据申报单位和厅考核组考核情况,研究提出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合格单位的初步名单。
4、党组审定。
(五)奖励办法
“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参照省纪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颁发的鄂纪发〔2007〕3号文件执行;“党建工作合格单位”按“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的70%执行。
四、有关事项
(一)“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由机关党委负责拟订,报厅党组审定后下发执行。
(二)反腐倡廉建设的考评按《湖北省水利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执行,考评两年的总分平均值进行转化,不重复考评。
(三)工作业绩的考评办法由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党委下属党总支、党支部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由各单位党委负责制定并负责考评,与厅直机关同步进行,报厅党组审定,奖励办法不重复进行。
(五)厅直属党总支、党支部的考评参照本意见执行,奖励与厅机关同步。
(六)当年进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的与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同步,不另行进行。
(七)申报上一级党组织表彰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必须是本级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附件:厅直单位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制定处室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厅直单位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制定处室
省水文水资源局 省防办 水资源处
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科教处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科教处
省汉江河道管理局 堤防局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建设处 计财处
省漳河工程管理局 水库处
省高关水库管理局 水库处
省富水水库管理局 水库处
省王英水库管理局 水库处
省吴岭水库管理局 水库处
省樊口电排站管理处 农水处
省田关水利工程管理处 农水处
省金口电排站管理处 农水处
省水电工程检测研究中心 农电处 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