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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6/4 7:59:18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37

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好高等职业教育品牌和特色专业建设,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25日

                   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支持高等职业学校的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提升其服务湖北产业发展的能力,推进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优化专业结构和资源配置,集中力量办出特色,打造湖北职业教育品牌,形成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深化学校内部改革,激发办学活力,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推动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升;提升湖北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按照“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分批建设”的原则,到2020年,在全省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建设100个左右品牌专业和150个左右特色专业。
第三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对省级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是实施专业建设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项目建设的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评审,审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承担专业建设项目任务的高职院校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批复后,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制定实施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
第六条 专业建设项目的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应书面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专业建设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按照学校申报、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和立项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分年度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文件,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相关高校根据文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建设项目,并将立项意见下达到相关高校;
(四)项目高校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认定为“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或“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专业”称号;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立项,暂停该校2年内申报中央和省级职业教育类项目资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立项结果确定项目资金额度,并分解下达到项目高校,项目高校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应在资金下达年度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课程与教学资源库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条件建设等。其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宣传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软件开发费、实习实训设备购置费、实习实训耗材费等。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奖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基建投资以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高校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项目高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六条  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书;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