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文件

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1/6 10:22:09     来源:本站    浏览量:1716

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教政法〔2013〕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法治保障,我厅制订了《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6日




          省教育厅法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9号),深入推进我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法治保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法治湖北建设的推进方案》(鄂办文[2013]22号)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法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法[2013]27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和《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远期有目标、中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的思路,大力推进省教育厅及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水平,形成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的局面,为建成教育强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依法治教全面落实,法治单位基本建成,师生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省教育工作基本实现法治化。

近期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健全完善教育系统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建立法治建设工作考评体系,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

中期目标: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全面开展;教育立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依法实现转变,依法决策水平明显提高,严格做到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学校章程普遍建立,创建300所左右“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师生权益切实得到合法保护,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明显提高。

远期目标:到2020年,全省教育行政机关党组(党委)以及高校党委依法执政能力显著提升;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教育类法规和政府规章更加完善;法治单位建设取得进一步成效,全省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法治在教育强省建设中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教育立法工作

根据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2013-2017)》以及国家教育立法规划,适应建设教育强省的需要,加大教育立法工作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立法调研,建立健全法规起草、听证等制度,保证立法质量。重点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制定《湖北省学前教育条例》、《湖北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湖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北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建立健全教育类政府规章,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有湖北特色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二)加强教育行政机关法治建设

1、坚持依法执政。切实增强厅党组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和法治观念,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程序,成立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德述法制度。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充分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认真办理建议提案。

2、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深化“四减五制三集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能,进一步规范集中行政服务事项,提高行政效能。按照精简、效能、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办理流程,设立风险点。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政务服务大厅运行,实行窗口受理制、一次告知制、首席代表制、限时办结制、AB角工作制、责任追究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所有审批事项在线办理。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所有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到及时依法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

3、规范行政执法。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资格准入与持证上岗制度,明确执法职责和程序,实现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处罚工作规程,详细规定处罚项目、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严格做到执法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4、做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完善教师和学生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规程,建立行政赔偿(补偿)制度,加强教育行业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申诉和信访案件,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与司法建议,有效维护教育形象。

5、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凡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进行合法性、一致性、适当性审查、廉洁性以及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公布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定期做好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建设。认真落实《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湖北省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完善教育行政机关干部和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机制,不断改进法制宣传教育手段,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利用型案例进行教育,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规范化、制度化。

2、做好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工作,严格落实厅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学法制度,中心组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充分利用好学法用法无纸化系统,加强对厅机关干部的法制教育。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任命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新提拔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和新录用公务员岗前法律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全省教育行政机关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法制培训工作,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能力。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工作,加强教师普法培训,将普法教育纳入“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国培计划”培训内容,提高教师遵法守法意识,规范从教行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普法教育,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规定开设法制课,切实做到计划、课程、教材、师资“四落实”。认真组织开展“12.4”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全省中小学校“安全逃生演练教育活动周”等活动。

3、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高校法制宣讲团、法制宣传志愿者作用,组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农民法制文化水平。在高校积极开展法治文艺创作活动,不定期地开展法治文艺作品征文、法制教育优秀教案评选等活动,将法治文化纳入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容。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1、加强学校章程建设。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全面推进高校和中小学章程建设,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校章程审核备案制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一校一章程”的局面。

2、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依法健全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在学校内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管理与决策执行的规范、廉洁、高效。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在公办高等学校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中小学、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推进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督促学校普遍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完善学生申诉机制,注重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团体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努力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4、健全依法治校考核评价机制。把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估重要方面,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创新考核评价机制。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效实施,依法健全对学校及其负责人的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指标体系,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五)健全法治建设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指定专门部门作为本单位法治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与当地司法、公安、共青团、关工委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法治工作。

2、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治校评价标准,促进法治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将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治校的情况,纳入对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教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教育法治建设社会评价,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3、建立法治建设试点工作机制。选择部分市(州)、县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法治单位建设试点,积极探索教育系统加强法治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有效实现途径和考核标准,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发挥示范作用。

4、建立法治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法治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得到落实。